2021年疫情影響相關規章條文規定「臨時辦法」及
下半季補賽辦法公告
說明:聯盟本季賽程因疫情影響致使球季日程延後,規章相關規定之截止日程於6月22日、8月2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臨時辦法規定如下。
【2021年適用】
第8章 球團(職)球員註冊辦法 第1條【用詞定義】《6月22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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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規定重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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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調整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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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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球員經註銷註冊後於同一球季不得再行註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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球員經註銷註冊後於同一球季仍得再行註冊。(限本國籍球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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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銷註冊之球員可再行註冊。(限本國籍球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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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章 球團(職)球員註冊辦法 第5條【球員註冊期限】《8月2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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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規定重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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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調整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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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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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各身分球員最後註冊截止日為8月31日:
自由契約球員註冊
合約所屬球員轉為正式球員
自主培訓球員轉為正式球員
外籍球員最後註冊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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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各身分球員最後註冊截止日為10月11日:
自由契約球員註冊
合約所屬球員轉為正式球員
自主培訓球員轉為正式球員
外籍球員最後註冊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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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契約球員註冊等規定截止日,自原8月31日調整至10月1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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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章 球團(職)球員註冊辦法 第10條【保留球員】《8月2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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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規定重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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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調整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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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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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球團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,向聯盟提出該年度之所屬球員中,擬於下年度締結契約的保留球員(契約保留球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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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球團應於110年12月20日前,向聯盟提出該年度之所屬球員中,擬於下年度締結契約的保留球員(契約保留球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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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留球員名單交日,自原11月30日前調整至12月20日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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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章 新人球員拔辦法 第89條【契約權之有效期限】《6月22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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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規定重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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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調整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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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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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球團與指名球員契約締結之截止日為選拔會議同年度8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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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球團與指名球員契約締結之截止日為選拔會議同年度9月13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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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人球員契約締結截止日,自8月31日調整至9月13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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® 增設新冠肺炎疫苗施打傷兵指定遞補球員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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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冠肺炎疫苗施打傷兵指定遞補球員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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球員因接種新冠肺炎疫苗身體不適者,球隊得提出「新冠肺炎疫苗接種傷兵名單」(以下簡稱「疫苗傷兵名單」)申請,並依下列規定執行:
1、登錄於一軍之球員,於「接種疫苗當日起四日內」(2021年8月27日修訂),可向聯盟申請列入「疫苗傷兵名單」,申請時需提交「新冠肺炎疫苗接種紀錄卡」作為證明。
2、 列入「疫苗傷兵名單」之球員不受限一軍再登錄期限之規定。
3、 球隊申請「疫苗傷兵名單」同時,得登錄與申請人數相同之「指定遞補球員」,若有兩人以上時,應註明「疫苗傷兵名單」相對之「指定遞補球員」。
4、球隊申請「疫苗傷兵名單」未同時登錄「指定遞補球員」,於隔日後再提出球員登錄時,亦需註明「疫苗傷兵名單」相對之「指定遞補球員」。
5、 若傷兵名單球員登錄上一軍時,該指定遞補球員即需同時降至二軍,不得另指定其他球員降至二軍。
6、 指定遞補球員降二軍後,不受限一軍再登錄期限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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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下半季補賽辦法:
除目前排定優先補賽預備日及補賽週補賽日外,延賽賽程在安排於補賽週補賽預備日前,應先安排於週一進行補賽,以因應補賽週補賽日可能不足,週一補賽原則為:最多5連戰、隔日移動路程不超過200公里。
下半季補賽日安排順序為:
(1)安排於優先補賽預備日進行 (2)安排於週一進行 (3)安排於補賽週補賽預備日進行